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訴字第1399號
- 原告
- 陳怡仁
- 原告
- 陳惠敏
- 原告
- 莊瑋倫
- 原告
- 李俊毅
- 上四人共同訴訟代理人
- 蘇義洲律師
- 上四人共同訴訟代理人
- 黃郁婷律師
- 上四人共同訴訟代理人
- 林育如律師
- 被告
- 穎佳工業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王苗菁
- 訴訟代理人
- 藍慶道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確認通行權存在事件,原告起訴後僅繳納裁判費新臺幣(下同)15,335元。茲因本件訴訟標的價額依估價報告書核定為12,896,115元,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125,520元,爰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裁判費110,185元,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