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訴字第1411號
- 原告
- 康可力食品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楊適鴻
- 訴訟代理人
- 王奐淳律師
- 訴訟代理人
- 羅暐智律師
- 訴訟代理人
- 湯巧綺律師
- 被告
- 林宥銅
- 訴訟代理人
- 林蓁伶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所有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於民國114年10月30日下午3時10分,在本院第19法庭為言詞辯論期日。
原告請於民國114年10月15日前具狀陳報就被告民國114年9月22日陳述意見狀之意見(包括對被證20、21之意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