lawpalyer logo
1 分鐘讀完 全文 432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訴字第1411號

返還所有物民事裁判日期 114 年 09 月 26 日

法官洪碧雀

原告
康可力食品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楊適鴻
訴訟代理人
王奐淳律師
訴訟代理人
羅暐智律師
訴訟代理人
湯巧綺律師
被告
林宥銅
訴訟代理人
林蓁伶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所有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於民國114年10月30日下午3時10分,在本院第19法庭為言詞辯論期日。

原告請於民國114年10月15日前具狀陳報就被告民國114年9月22日陳述意見狀之意見(包括對被證20、21之意見)。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9   月  26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洪碧雀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9   月  26  日

                書記官 林政良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判決書全文與相關法規連結,AI 摘要無法取代原文閱讀

AI 延伸分析
AI 幫你讀判決

帶「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12年度訴字…」去 AI 深度解析——快速問一鍵直送,或帶完整內容讓回答更精準

⚡ 快速問(一鍵直送)
📋 帶完整內容(複製後貼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