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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2年度訴字第149號

清償債務民事裁判日期 112 年 04 月 26 日

法官張玉萱李姝蒓陳䊹伊

原告
臺灣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許志文
訴訟代理人
蔡旭芳
複代理人
卓維宏
被告
南驛大地股份有限公司
兼法定代理人
黃澤熹
被告
古煥文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債務事件,本院於民國112年4月19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

被告應連帶給付原告新臺幣2,439,106元,及如附表一所示之利息及違約金。

訴訟費用新臺幣25,156元由被告連帶負擔。

事實及理由

壹、程序方面:

一、按訴狀送達後,原告不得將原訴變更或追加他訴,但擴張或減縮應受判決事項之聲明者,不在此限,民事訴訟法第255條第1項第3款定有明文。查原告原起訴請求被告連帶給付新臺幣(下同)2,439,106元,及如附表二所示之利息及違約金,嗣於訴訟中將請求之利息及違約金變更如附表一所示,核屬減縮應受判決事項之聲明,依前揭法文應予准許。

二、被告經合法通知,無正當理由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核無民事訴訟法第386條所列各款情形,爰依原告之聲請,由其一造辯論而為判決。

貳、實體方面:

一、原告主張:被告南驛大地股份有限公司(下稱南驛大地公司)於民國108年9月30日邀同被告黃澤熹、古煥文為連帶保證人,向原告借款3,000,000元,約定借款期間自108年9月30日起至113年9月30日止共5年,自撥款後前1年為寬限期按月繳息,第2年起本金分48期按月平均攤還,利率則按中華郵政股份有限公司郵政儲金二年期定期儲蓄存款機動利率(下稱指標利率)加計週年利率百分之0.575機動計算,如未依約清償,除自遲延時起按應繳款日之借款利率計付遲延利息外,另應給付其逾期在6個月以內者,按借款利率百分之10,逾期超過6個月者,按借款利率百分之20計算之違約金;又如債務視為全部到期並經原告轉列催收款項時,應自轉列催收款項之日起,改按該日之借款利率加計週年利率百分之1固定計算遲延利息,違約金亦為相應之調整。本件借款因有九成移送信保基金保證,故分2筆列帳管理,詎南驛大地公司自111年7月30日及同年9月30日起即未再依約清償本息,依放款借據第11條第1項第1款約定,本件債務喪失期限利益,視為全部到期,原告並於111年12月23日將本件借款轉列催收款項,南驛大地公司尚積欠聲請人本金2,439,106元,及如附表一所示之利息、違約金未清償。黃澤熹、古煥文為南驛大地公司之連帶保證人,自應負連帶清償責任。為此,依消費借貸及連帶保證之法律關係,請求被告連帶給付2,439,106元,及如附表一所示之利息及違約金等語。並聲明:如主文第1項所示。

二、被告經合法通知,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亦未提出任何書狀為聲明或陳述。

三、得心證之理由:

㈠按稱消費借貸者,謂當事人一方移轉金錢或其他代替物之所有權於他方,而約定他方以種類、品質、數量相同之物返還之契約;借用人應於約定期限內,返還與借用物種類、品質、數量相同之物;給付有確定期限者,債務人自期限屆滿時起,負遲延責任;遲延之債務,以支付金錢為標的者,債權人得請求依法定利率計算之遲延利息。但約定利率較高者,仍從其約定利率;當事人得約定債務人於債務不履行時,應支付違約金,民法第474條第1項、第478條前段、第229條第1項、第233條第1項及第250條第1項分別定有明文。次按數人負同一債務,明示對於債權人各負全部給付之責任者,為連帶債務;連帶債務之債權人,得對於債務人中之一人或數人或其全體,同時或先後請求全部或一部之給付,民法第272條第1項、第273條第1項規定甚明。

㈡原告主張之前揭事實,業據其提出放款客戶歸戶查詢單、全部查詢資料、放款借據(政策性貸款專用)、指標利率資料、放款歷史明細批次查詢等件為證(本院卷第21至34、69至81、111頁)。被告於相當時期受合法通知,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爭執,亦未提出書狀作何聲明或陳述。本院調查原告所提上開證據之結果,核與其所述相符,堪信原告主張為真實。從而,原告依消費借貸及連帶保證之法律關係,請求被告連帶給付2,439,106元,及如附表一所示之利息及違約金,為有理由,應予准許。

四、本件訴訟費用為原告支出之第一審裁判費25,156元,依法應由敗訴之被告負擔,爰依民事訴訟法第87條第1項規定,確定被告應連帶負擔之訴訟費用額如主文第2項所示。

五、訴訟費用負擔之依據:民事訴訟法第78條、第85條第2項。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訴理由(須附繕本)。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4   月  26  日

民事第二庭 審判長法 官 張玉萱

           法 官 李姝蒓

           法 官 陳䊹伊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4   月  26  日

書記官 王美韻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表一:
編號 本金 利息   違約金     起日 迄日 週年利率 起日 迄日 週年利率 1 2,206,200元 111.7.1 111.9.27 1.795% 111.8.2 111.9.27 0.1795%   111.9.28 111.12.20 1.92% 111.9.28 111.12.20 0.192%   111.12.21 111.12.23 2.045% 111.12.21 111.12.23 0.2045%   111.12.24 清償日止 3.045% 111.12.24 112.2.1 0.3045%      112.2.2 清償日止 0.609% 2 232,906元 111.8.31 111.9.27 1.795%   0.1795%   111.9.28 111.12.20 1.92% 111.10.2 111.12.20 0.192%   111.12.21 111.12.23 2.045% 111.12.21 111.12.23 0.2045%   111.12.24 清償日止 3.045% 111.12.24 112.4.1 0.3045%      112.4.2 清償日止 0.609% 合計 2,439,106元       
附表二:
編號 本金 利息   違約金     起日 迄日 週年利率 起日 迄日 週年利率 1 2,206,200元 111.7.1 111.12.23 2.045% 111.8.2 111.12.23 0.2045%   111.12.24 清償日止 3.045% 111.12.24 112.2.1 0.3045%      112.2.2 清償日止 0.609% 2 232,906元 111.8.31 111.12.23 2.045% 111.10.1 111.12.23 0.2045%   111.12.24 清償日止  3.045%  111.12.24 112.3.31 0.3045%      112.4.1 清償日止  0.609% 合計 2,439,106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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