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訴字第1500號
- 上訴人
- 即被告
- 嘉竑工程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林欣松
- 法定代理人
- 被上訴人即
- 原告
- 吳憲龍即笙翃工程行(獨資)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保留款事件,上訴人不服本院民國113年7月31日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第一審判決「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1,454,220元,及自民國112年8月18日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5計算之利息。」,上訴人上訴聲明「原判決不利於上訴人部分廢棄」,而上訴人起訴時之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454,220元,故應徵收第二審裁判費23,181元,惟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命上訴人應於收受本裁定後7日內向本院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