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訴字第1737號
- 原告
- 新恩農科企業有限公司即豐月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汪旺恩
原告因請求清償借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隆成化工股份有限公司
發支付命令,惟被告隆成化工股份有限公司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
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查本件訴訟標
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4,000,000元,應繳裁判費40,600元,
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外,尚應補繳40,100元。茲依民
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
5日內向本院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