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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訴字第1737號

清償借款民事裁判日期 112 年 12 月 13 日

法官羅郁棣田玉芬陳永佳

原告
新恩農科企業有限公司即豐月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汪旺恩
被告
隆成化工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信成
訴訟代理人
裘佩恩律師

戴龍律師

唐世韜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起訴必須具備之程式;又原告之訴,起訴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依其情形可以補正,經審判長定期間命其補正而不補正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同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定有明文。

二、本件原告起訴未繳足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112年11月20日裁定命原告於收受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該裁定已於112年11月27日送達於原告,然原告逾期仍未補正,有前開裁定、送達證書、多元化案件繳費狀況查詢清單、查詢簡答表、答詢表、繳費資料明細在卷可稽,其訴自不合法,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2  月  13  日

民事第五庭 審判長法 官 羅郁棣

  法 官 田玉芬

 法 官 陳永佳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2  月  13  日

書記官 陳玉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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