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訴字第1873號
- 上訴人
- 即被告
- 橙坊創邑生活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陳俊宏
以上上訴人與被上訴人李林春華,因本院112年度訴字第1873號
請求修繕漏水事件,上訴人不服本院114年7月17日所為第一審判
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台幣666,226元,
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台幣13,365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
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十日內如數
向本院繳納,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112年度訴字第1873號
以上上訴人與被上訴人李林春華,因本院112年度訴字第1873號
請求修繕漏水事件,上訴人不服本院114年7月17日所為第一審判
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台幣666,226元,
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台幣13,365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
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十日內如數
向本院繳納,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判決書全文與相關法規連結,AI 摘要無法取代原文閱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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