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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訴字第1873號

請求修繕漏水等民事裁判日期 114 年 08 月 04 日

法官張麗娟

上訴人
即被告
橙坊創邑生活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俊宏

以上上訴人與被上訴人李林春華,因本院112年度訴字第1873號

請求修繕漏水事件,上訴人不服本院114年7月17日所為第一審判

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台幣666,226元,

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台幣13,365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

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十日內如數

向本院繳納,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之核定,得於收受裁定正本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500元整。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8 月 4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張麗娟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8 月 4 日

書記官 高培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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