lawpalyer logo
1 分鐘讀完 全文 415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訴字第1941號

確認債權不存在民事裁判日期 113 年 08 月 27 日

法官陳谷鴻

上訴人
正昕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怡君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林芯卉間請求確認債權不存在事件,上訴人對本院於民國113年7月30日所為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後迄未繳納裁判費,爰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上訴裁判費新臺幣65,058元,逾期不繳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8 月 27 日

民事第五庭 法 官 陳谷鴻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8 月 27 日

書記官 曾盈靜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判決書全文與相關法規連結,AI 摘要無法取代原文閱讀

AI 延伸分析
AI 幫你讀判決

帶「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12年度訴字…」去 AI 深度解析——快速問一鍵直送,或帶完整內容讓回答更精準

⚡ 快速問(一鍵直送)
📋 帶完整內容(複製後貼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