lawpalyer logo
1 分鐘讀完 全文 50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訴字第2162號

給付貨款民事裁判日期 112 年 12 月 19 日

法官田玉芬

原 告
水生鋼鐵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建龍

上列原告請求給付貨款事件,曾對被告華晉工程顧問有限公司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本院核發之112年度司促字第21812號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2,266,150元,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23,473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尚應補繳22,973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補繳,如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2 月 19 日

民事第五庭 法 官 田玉芬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2 月 19 日

書記官 黃紹齊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判決書全文與相關法規連結,AI 摘要無法取代原文閱讀

AI 延伸分析
AI 幫你讀判決

帶「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12年度訴字…」去 AI 深度解析——快速問一鍵直送,或帶完整內容讓回答更精準

⚡ 快速問(一鍵直送)
📋 帶完整內容(複製後貼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