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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訴字第2162號

給付貨款民事裁判日期 113 年 01 月 17 日

法官田玉芬

原 告
水生鋼鐵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建龍
被 告
華晉工程顧問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蕭雅燕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貨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備之程式;又原告之訴,有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所列各款情形之一,依其情形可以補正,經審判長定期間命其補正而不補正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亦為同法條第1項所明文。

二、查本件原告僅繳納聲請支付命令費用500元,其餘裁判費用未據繳納,經本院於民國112年12月19日以112年度訴字第2162號裁定命原告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裁判費新臺幣(下同)22,973元,該裁定業於112年12月22日送達原告,惟原告迄未補繳裁判費等情,此有送達證書、多元化案件繳費狀況查詢清單、本院民事科查詢簡答表、答詢表在卷可稽(本院卷第19-25頁),原告逾期迄未補正,其訴顯為不合法,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整。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   月  17  日

民事第五庭 法 官 田玉芬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   月  17  日

書記官 黃紹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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