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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訴字第290號

分割共有物民事裁判日期 113 年 12 月 06 日

法官陳世旻

原告
陳文安
訴訟代理人
簡涵茹律師
被告
陳益昌

陳雪玉

陳雪霞

陳昆煇

陳文山

劉慶忠律師(即陳恒枝之遺產管理人)

陳文進

陳栢村

陳淵明

陳淵華

林瑞成律師(即陳淵泉之遺產管理人)

陳淵富

陳淵政

陳庭本

陳進福

陳郭仙女

陳怡婷

陳清雯

陳書維

陳思儒

陳豐祥

陳怡蓉

受告知人 聯合報股份有限公司(陳恒枝持分抵押權人)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分割共有物事件,本院於民國113 年7 月31日所為之判決,其原本及正本應更正如下:

主文

原判決原本及正本中附表三關於如附件一所示之記載,應更正為如附件二所示。

理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之,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訴訟法第232 條第1 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之判決原本及正本有如主文所示誤繕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裁定正本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附繕本),並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6   日

         民事第五庭 法 官 陳世旻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6   日

               書記官 林怡芳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件一:誤寫內容  地號 依原持分計算面積 (取至小數第二位) 永康區富強段1056地號 (889.78㎡) ‧陳文安持分(21/288)  分割前:64.87㎡  分割後:少0.12㎡ 永康區富強段1074地號 (51.74㎡) ‧陳文安持分(21/288)  分割前:3.77㎡  分割後:多0.59㎡ ‧陳文安分割後總結果:共增0.47㎡,依113.01公告現值(26,900元/㎡),約12,643元
附件二:更正後內容  地號 依原持分計算面積 (取至小數第二位) 永康區富強段1056地號 (889.78㎡) ‧陳文安持分(21/288)  分割前:64.87㎡  分割後:多0.12㎡ 永康區富強段1074地號 (51.74㎡) ‧陳文安持分(21/288)  分割前:3.77㎡  分割後:少0.59㎡ ‧陳文安分割後總結果:共減0.47㎡,依113.01公告現值(26,900元/㎡),約12,643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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