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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訴字第328號

返還借款民事裁判日期 112 年 04 月 18 日

法官王淑惠

抗告人
即原告
林世郎

上列抗告人與相對人皇壁建設有限公司間返還借款事件,抗告人不服本院於民國112年3月28日所為之裁定,因而提起抗告,然未據抗告人繳納裁判費,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抗告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逾期不繳,即駁回其抗告,特此裁定。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4 月 18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王淑惠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4 月 18 日

書記官 洪凌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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