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訴字第392號
- 上訴人
- 日力系統科技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楊士進
- 被上訴人
- 安鈞科技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朱銘堂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貨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上訴駁回。
第二審訴訟費用由上訴人負擔。
理由
一、提起上訴應依規定繳納裁判費始與法定程式相符,如原審法院已定期間命補繳裁判費,上訴人仍未遵期補繳裁判費,即應以裁定駁回(參照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
二、上訴人提起上訴後因未依法定程式繳納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112年11月30日裁定命其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該裁定已於112年12月4日送達上訴人,惟上訴人卻未遵期補繳裁判費等情,有上開民事裁定1份暨送達證書1份、本院民事科查詢簡答表1份在卷可稽,足堪認定。揆諸前揭說明,本件上訴因未繳納裁判費而有不合程式之情形,經本院定期命其補繳裁判費後仍未補正,自應以裁定駁回之。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