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人 LawPlayer logo
2 分鐘讀完 全文 676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訴字第563號

請求排除侵害等民事裁判日期 113 年 01 月 03 日

法官田幸艷

聲請人
白京開發建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蓉楨
訴訟代理人
江信賢律師

蔡麗珠律師

蘇榕芝律師

鄭安妤律師

上列聲請人就原告張博銘等人與被告白京松下管理委員會等人間請求排除侵害等事件聲請參加訴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繳納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逾期未繳,即駁回其參加訴訟之聲請。

理由

一、按聲請參加訴訟,應徵收裁判費新臺幣(下同)1,000元,此為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9第4項第1款所明定。

二、本件聲請人就原告張博銘等人與被告白京松下管理委員會等人間請求排除侵害等事件,於民國112年12月15日具狀聲請參加訴訟,惟未據繳納聲請費,所為之聲請程序即非完備,自有定期命補正之必要。茲限聲請人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繳納聲請費1,000元,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其參加訴訟之聲請,特此裁定。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   月  3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田幸艷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   月  3   日

書記官 林幸萱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判決書全文與相關法規連結,AI 摘要無法取代原文閱讀

AI 延伸分析
AI 幫你讀判決

帶「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12年度訴字…」去 AI 深度解析——快速問一鍵直送,或帶完整內容讓回答更精準

⚡ 快速問(一鍵直送)
📋 帶完整內容(複製後貼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