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訴字第563號
- 聲請人
- 即
- 聲請人
- 承當訴訟人 姜淑梅
- 訴訟代理人
- 劉展光律師
- 原告
- 張博銘
- 原告
- 劉錦鴻
- 原告
- 桂曉潔
- 原告
- 張庭郡
- 原告
- 楊乙真
- 原告
- 陳玫吟
- 原告
- 蘇月姬
- 原告
- 戴良珍
- 原告
- 王郁婷
- 共同訴訟代理人
- 劉展光律師
- 參加人
- 白京開發建設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陳蓉楨
- 參加人
- 白京建設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陳蓉楨
- 共同訴訟代理人
- 江信賢律師
- 共同訴訟代理人
- 蘇榕芝律師
- 共同訴訟代理人
- 鄭安妤律師
- 共同訴訟代理人
- 蔡麗珠律師
- 上一人複代理人
- 葉怡欣律師
- 被告
- 白京松下管理委員會
- 法定代理人
- 林高義
- 被告
- 鄧錦田
- 被告
- 許志豪
- 被告
- 葉昆明
- 被告
- 楊晴嵐
- 被告
- 柯惠文
- 被告
- 柯惠馨
- 被告
- 林瑞香
- 被告
- 高蓁瑩
- 被告
- 蘇智傑
- 被告
- 鍾毓惠
- 被告
- 陳傑憲
- 被告
- 吳桀睿
- 被告
- 潘傑楷
- 被告
- 戴偉哲
- 被告
- 陳柔薰
- 被告
- 林秀真
- 被告
- 楊婷安
- 被告
- 王沛心
- 被告
- 方豪
- 被告
- 謝奇璋
- 被告
- 林佩瑩
- 被告
- 賴凱楠
- 被告
- 黃詩娟
- 被告
- 石杰立
- 被告
- 羅婕恩
- 被告
- 陳見福
- 被告
- 林雅慧
- 被告
- 陳乃豪
- 被告
- 楊中亞
- 被告
- 陳佑任
- 被告
- 丘增平
- 被告
- 郭倉甫
- 被告
- 蔡旺詮
- 被告
- 李玄湖
- 被告
- 侯姿華
- 被告
- 楊翔麟
- 被告
- 曾冠叡
- 被告
- 李耘瑄
- 被告
- 賴世穎
- 被告
- 陳裕和
- 被告
- 吳宜芬
- 被告
- 王郁婷
- 被告
- 黃建瀛
- 被告
- 柯仲南
- 被告
- 魏秋玲
- 被告
- 張瑭容
- 被告
- 林淑慧
- 被告
- 蔡志潔
- 被告
- 宋康
- 被告
- 蔡忠達
- 被告
- 陳怡珊
- 被告
- 林巧濱
- 被告
- 林高義
- 被告
- 翁千惠
- 被告
- 鄭麗津
- 被告
- 陳文健
- 被告
- 蔡淯庭
- 被告
- 陳曉彤
- 被告
- 薛泓岳
- 被告
- 陳泰明
- 共同訴訟代理人
- 黃俊達律師
- 共同訴訟代理人
- 陳妍蓁律師
- 共同訴訟代理人
- 陳思紐律師
- 共同訴訟代理人
- 賴鴻鳴律師
- 上一人複代理人
- 莊信泰律師
- 被告
- 王一舟
- 訴訟代理人
- 陳妍蓁律師
- 訴訟代理人
- 陳思紐律師
- 訴訟代理人
- 賴鴻鳴律師
- 上一人複代理人
- 莊信泰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排除侵害等事件,聲請人聲請承當訴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准由聲請人姜淑梅為原告張博銘之承當訴訟人,續行訴訟。
理由
一、訴訟繫屬中為訴訟標的之法律關係,雖移轉於第三人,於訴訟無影響。前項情形,第三人經兩造同意,得聲請代移轉之當事人承當訴訟;僅他造不同意者,移轉之當事人或第三人得聲請法院以裁定許第三人承當訴訟,民事訴訟法第254條第1項、第2項定有明文。又因訴訟標的之法律關係既已移轉,該訴訟與為移轉當事人之關係自漸趨淡薄,宜由受讓人承當訴訟,俾其訴訟之結果更能達到解決紛爭之目的(最高法院110年度台抗字第281號裁定意旨參照)。
二、經查,本案請求排除侵害等事件,於訴訟繫屬中,原告張博銘以買賣為登記原因,將坐落臺南市○區○○段0000地號土地(應有部分100000分之11141,下稱系爭土地)移轉登記於聲請人姜淑梅,聲請人姜淑梅於民國113年10月25日具狀聲請承當訴訟等情,有土地建物查詢資料在卷可參(見本院卷三第99頁),足認聲請人姜淑梅主張有前揭移轉系爭土地之事實,堪認屬實。是本件訴訟標的之法律關係已移轉予聲請人姜淑梅,宜由受讓人承當訴訟,揆諸首揭規定,聲請人姜淑梅聲請承當原告張博銘部分之訴訟,應予准許。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54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