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訴字第585號
- 上訴人
- 即原告
- 柏陽建設開發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黃世合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黃登賢間確認通行權存在等事件,上訴人對民國113年3月12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上訴利益為新臺幣(下同)2,367,12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36,694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7日內如數補繳,逾期不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112年度訴字第585號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黃登賢間確認通行權存在等事件,上訴人對民國113年3月12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上訴利益為新臺幣(下同)2,367,12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36,694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7日內如數補繳,逾期不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判決書全文與相關法規連結,AI 摘要無法取代原文閱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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