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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12年度訴字第847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
    確認本票債權不存在等
  • 案件類型
    民事
  • 審判法院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
    114 年 12 月 26 日
  • 法官
    盧亨龍
  • 法定代理人
    劉志遠

  • 原告
    林莉婷
  • 被告
    丸芋堂國際餐飲股份有限公司法人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訴字第847號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丸芋堂國際餐飲股份有限公司 代 表 人 劉志遠 被上訴人 即 原 告 林莉婷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確認本票債權不存在等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14年11月27日本院112年度訴字第847號第一審判決不服提起上 訴。查上訴人之上訴利益為新臺幣2,000,000元,應繳納裁判費 新臺幣37,35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繳納,如逾期 未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2 月 26 日民事第一庭 法 官 盧亨龍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之核定,得於收受裁定正本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500元整。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2 月 26 日書記官 彭蜀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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蕭奕弘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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蕭奕弘律師 · 13.9 小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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