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12年度訴字第867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給付紅利等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12 年 06 月 06 日
- 法官葉淑儀
- 當事人吳彥徹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訴字第867號 原 告 吳彥徹 訴訟代理人 陳冠仁律師 孟士珉律師 上列原告與被告慶昱金屬工業股份有限公司、吳陳麗月間請求給付紅利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60萬元,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6,500元。茲依 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限原告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 內補繳,如逾期未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6 月 6 日民事第五庭 法 官 葉淑儀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6 月 6 日書記官 吳昕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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