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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訴字第951號

給付承攬報酬民事裁判日期 114 年 03 月 21 日

法官陳世旻

原告
即反訴被告
異項行銷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張孟暉
訴訟代理人
洪永志律師
訴訟代理人
歐陽誠鴻律師
被告
即反訴原告
陳福慶
訴訟代理人
賴鴻鳴律師
訴訟代理人
黃俊達律師
訴訟代理人
陳妍蓁律師
訴訟代理人
陳思紐律師
複代理人
鄭硯萍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給付承攬報酬事件,前經指定於民國114年3月21日下午5時於本院第三十一法庭宣判(當事人均不到庭聽判),惟因本件資料繁雜,為求判決妥適,認有延後宣判時間之必要,茲延後至同年4月30日下午5時於本院第三十一法庭宣判。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21 日

民事第五庭 法 官 陳世旻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24 日

書記官 林怡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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