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護字第63號
- 聲請人
- 臺南市政府社會局
- 法定代理人
- 盧禹璁
- 相對人
- ○A
- 法定代理人
- ○B
- 送臺南市○○區○○路0段0號0樓「臺南市政府家庭暴力暨性侵害防治中心」
○C
上列當事人聲請延長安置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准將相對人自民國112年3月21日起至民國112年6月20日止延長安置三個月。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相對人負擔。
理由
一、按兒童及少年有下列各款情形之一者,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應予保護、安置或為其他處置;必要時得進行緊急安置:一、兒童及少年未受適當之養育或照顧。二、兒童及少年有立即接受醫療之必要,而未就醫。三、兒童及少年遭受遺棄、身心虐待、買賣、質押,被強迫或引誘從事不正當之行為或工作。四、兒童及少年遭受其他迫害,非立即安置難以有效保護。又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依前條規定緊急安置時,應即通報當地地方法院及警察機關,並通知兒童及少年之父母、監護人,但其無父母、監護人或通知顯有困難時,得不通知之。緊急安置不得超過72小時,非72小時以上之安置不足以保護兒童及少年者,得聲請法院裁定繼續安置。繼續安置以3個月為限;必要時,得聲請法院裁定延長之,每次得聲請延長3個月。兒童及少年福利與權益保障法第56條第1項、第57條第1、2項分別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本案相對人○A業自民國110年6月18日起由聲請人安置,並經鈞院111年度護字第287號民事裁定准予延長安置至112年3月20日止在案。聲請人已於110年7月20日向臺灣臺南地方檢察署提出獨立告訴,相對人○A之法定代理人○B亦主動坦承有對相對人○A施虐等情事,聲請人已提供○B心理輔導及親職教育課程,為加強相對人○A之法定代理人○C之親職能力,也提供○C一般親職教育課程,雖執行完成,但親職教育單位評估○B及○C甚久未實際照顧相對人○A,○B及○C親職功能仍待提升,經評估現今尚無法提供相對人○A後續穩定安全照顧計畫,為維護相對人○A之兒少最佳利益,爰依兒童及少年福利與權益保障法第57條規定,請鈞院准予延長安置3個月,以保障兒童及少年最佳利益等語。
三、經查,聲請人主張之上開事實,業據提出臺南市政府家庭暴力暨性侵害防治中心兒童及少年保護案件安置評估報告表1件為證,並經本院依職權調取上開卷宗、戶籍資料查詢表3件核閱綦詳,且上開安置評估報告表中亦載明相對人之法定代理人○B、○C知悉現況無法將相對人○A接回,同意交由家防中心進行安置,並配合社工之處遇等語,故堪認聲請人主張之事實為真實。本院審酌相對人○A為年僅一歲之嬰幼兒,無自我保護能力,且其法定代理人○B、○C親職功能尚待提升,其他家屬支持系統尚待整合,相對人若未再接受安置,仍無法獲得適當之養育及照顧,其身心有再受害之虞,非延長安置顯不足以保護相對人,是聲請人聲請延長安置相對人,於法核無不合,應予准許。
四、依家事事件法第97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2項、第24條第1項,民事訴訟法第78條,裁定如主文。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附件112年度護字第63號姓名、年籍、住所對照表:
一、○A即乙○○:○,民國000年0月0日生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住○○市○○區○○路0段000巷00弄0號現由臺南市政府安置中
二、○B即甲○○:○,民國00年0月00日生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住○○市○○區○○路0段000巷00弄0號
三、○C即丙○○:○,民國00年0月00日生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住○○市○○區○○路0段000巷00弄0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