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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重勞訴字第2號

給付薪資等民事裁判日期 113 年 04 月 01 日

法官羅郁棣

上訴人
顏信緯

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凱譯紗婚紗有限公司間請求給付薪資等事件,

上訴人對於民國113年3月11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

未據繳納上訴費。上訴人上訴之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

351,887元,原應徵第二審裁判費5,790元,然依勞動事件法第12

條第1項規定,因確認僱傭關係或給付工資、退休金或資遣費涉

訟,勞工或工會起訴或上訴,暫免徵收裁判費3分之2,故上訴人

提起上訴應繳納第二審裁判費1,93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

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

日內補繳,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4 月 1 日

勞動法庭 法 官 羅郁棣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4 月 1 日

書記官 黃浤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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