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重勞訴字第2號
- 上訴人
- 凱譯紗婚紗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潘欣慈
上訴人與被上訴人顏信緯間請求給付薪資等事件,上訴人對於民
國113年3月11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未據繳納上訴
費。就本院第一審判決上訴人敗訴之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05
3,935元,上訴人不服提起上訴,此部分應徵收第二審裁判費17,
241元,另判命上訴人開立非自願離職之服務證明書部分,屬非
財產權之訴訟,應徵收第二審裁判費4,500元,合計應徵第二審
裁判費共21,741元,尚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逾期即
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