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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12年度重勞訴字第2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
    給付薪資等
  • 案件類型
    民事
  • 審判法院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
    113 年 04 月 24 日
  • 法官
    羅郁棣
  • 法定代理人
    潘欣慈

  • 上訴人
    顏信緯
  • 被上訴人
    凱譯紗婚紗有限公司法人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重勞訴字第2號 上 訴 人 顏信緯 被 上訴人 凱譯紗婚紗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潘欣慈 上列當事人間給付薪資等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13年3月11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上訴駁回。 第二審訴訟費用由上訴人負擔。 理 由 一、提起民事第二審上訴,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6之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又上訴不合程式或有其他不合法之情形而可以補正者,原第一審法院應定期間命其補正,如不於期間內補正,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定有明文。 二、本件上訴人提起第二審上訴,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113年4月1日裁定命上訴人於收受送達後5日內補繳第二審裁判費新臺幣1,930元,該裁定已於113年4月2日送達上訴人,惟上訴人迄未補繳等情,有送達證書、本院民事科查詢簡答表、答詢表等件在卷可稽,揆諸上開規定,上訴人逾期未補正,上訴自非合法,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4   月  24  日勞動法庭 法 官 羅郁棣 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元整。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4   月  24  日書記官 黃浤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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