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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重勞訴字第4號

給付職業災害補償金民事裁判日期 113 年 08 月 30 日

法官田幸艷

原告
王耀陞
訴訟代理人
雷皓明律師
複代理人
黃馨儀律師
訴訟代理人
王湘閔律師
被告
塑晶塑膠有限公司
被告
兼 上
法定代理人
黃清玉
共同訴訟代理人
蔡麗珠律師
共同訴訟代理人
蘇榕芝律師
共同訴訟代理人
陳乃慈律師
共同訴訟代理人
江信賢律師
上一人複代理人
張中獻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職業災害補償金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113年10月31日上午10時40分,在本院第28法庭為言詞辯論期日。

勞動法庭法 官 田幸艷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8   月  30  日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8   月  30  日

書記官 林幸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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