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2年度重訴字第102號
- 原告
- 財政部國有財產署南區分署
- 法定代理人
- 黃莉莉
- 訴訟代理人
- 蔡文健律師
- 複代理人
- 王又真律師
- 訴訟代理人
- 楊家瑋律師
- 訴訟代理人
- 曾友和
- 被告
- 謝長谷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土地等事件,本院於民國112年10月11日所為之判決(下稱原判決),應補充判決如下:
主文
原判決主文應增列第3項「訴訟費用由被告負擔。」。
理由
一、按訴訟標的之一部或訴訟費用,裁判有脫漏者,法院應依聲請或依職權以判決補充之。脫漏之部分已經辯論終結者,應即為判決,民事訴訟法第233條第1項、第3項前段分別定有明文。次訴訟費用,由敗訴之當事人負擔,民事訴訟法第78條亦有明文。
二、本院112年度重訴字第102號請求返還土地等事件,業經本院於民國112年10月11日宣示判決,惟漏未於主文諭知訴訟費用負擔方式,爰依職權補充判決如主文所示。
三、爰依民事訴訟法第233條第1項、第78條,判決如主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