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重訴字第179號
- 上訴人
- 即被告
- 永仕旺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黃庭輝
以上上訴人與被上訴人鑫元陽綠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因本院11
2年度重訴字第179號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不服本院11
2年4月25日所為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訴訟標的金
額為新台幣16,667,175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台幣238,044元
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該上訴
人於收受本裁定後十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即駁回其上訴,
特此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