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重訴字第201號
- 原告
- 泰源綠能投資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陳國雄
- 訴訟代理人
- 賴鴻鳴律師
- 訴訟代理人
- 黃俊達律師
- 訴訟代理人
- 陳妍蓁律師
- 訴訟代理人
- 陳思紐律師
- 訴訟代理人
- 蕭人豪律師
- 被告
- 王雲英
- 訴訟代理人
- 黃毓棋律師
李羽加律師
陳秀嬋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價金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
理由
一、按法院於言詞辯論終結後,宣示判決前,如有必要得命再開言詞辯論,民事訴訟法第210條定有明文。
二、本件前於民國113年5月17日言詞辯論終結,並定同年0月00日下午5時宣判。茲因原告於113年6月11日具狀表示撤回訴訟,故命再開辯論,特此裁定。
三、依首揭法條裁定如主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