lawpalyer logo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12年度重訴字第201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
    返還價金
  • 案件類型
    民事
  • 審判法院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
    113 年 06 月 12 日
  • 法官
    陳薇
  • 法定代理人
    陳國雄

  • 當事人
    泰源綠能投資股份有限公司王雲英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重訴字第201號 原 告 泰源綠能投資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國雄 訴訟代理人 賴鴻鳴律師 黃俊達律師 陳妍蓁律師 陳思紐律師 蕭人豪律師 被 告 王雲英 訴訟代理人 黃毓棋律師 李羽加律師 陳秀嬋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價金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 理 由 一、按法院於言詞辯論終結後,宣示判決前,如有必要得命再開言詞辯論,民事訴訟法第210條定有明文。 二、本件前於民國113年5月17日言詞辯論終結,並定同年0月00 日下午5時宣判。茲因原告於113年6月11日具狀表示撤回訴 訟,故命再開辯論,特此裁定。 三、依首揭法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6   月  12  日民事第四庭 法 官 陳 薇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6   月  13  日書記官 謝婷婷

判決實戰
579 人 正在學習
蕭奕弘律師
判決實戰
蕭奕弘律師 · 13.9 小時
NT$4,540
NT$13,800
省 $9,260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判決書全文與相關法規連結,AI 摘要無法取代原文閱讀

AI 延伸分析
AI 幫你讀法規

一鍵將「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12年度重訴…」送入 AI 平台,深度解析法條邏輯、構成要件與實務應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