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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12年度重訴字第234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
    請求變更股東名簿登記等
  • 案件類型
    民事
  • 審判法院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
    114 年 06 月 17 日
  • 法官
    伍逸康
  • 法定代理人
    蘇深賢

  • 原告
    林仲義林森源林永貴胡朝凱胡文錦
  • 被告
    璟豐投資股份有限公司法人璟鋒工業股份有限公司法人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重訴字第234號 原 告 林仲義 訴訟代理人 黃有衡 律師 原 告 林森源 林永貴 胡朝凱 胡文錦 被 告 璟豐投資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Joerg Haller 訴訟代理人 魏妁瑩 律師 被 告 璟鋒工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Joerg Haller 蘇深賢 訴訟代理人 吳智穎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變更股東名簿登記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 理 由 本件訴訟前經言詞辯論終結,茲因本院認為下列事項尚待釐清,有再開言詞辯論之必要,爰命再開言詞辯論。 一、原告就民事變更訴之聲明(二)狀(下稱系爭書狀)變更訴後訴之聲明第1項及第3項之訴,是否業已繳足裁判費? 二、本件訴訟關於變更股東名簿部分之訴,並非公司與董事間之訴訟,被告璟豐投資股份有限公司(下稱璟豐投資公司)之監察人Joerg Haller就該部分之訴聲明承受訴訟,是否合法? 三、被告璟豐投資公司100年1月8日股東臨時會決議「有關減資 基準日及其細節擬授權董事長決行」。嗣被告璟豐投資公司之董事長有無另訂減資基準日?又被告璟豐投資公司之董事長就減資之細節,擬定如何內容之計畫或作業規則? 四、被告璟豐投資公司於100年1月8日股東臨時會作成減資之決 議後,有無依公司法第279條第1項規定,定6個月以上之期 限,通知股東林有福換取,並聲明逾期不換取者,喪失其股東之權利?如林有福經通知後,逾期仍不換取,被告璟豐投資公司是否已將林有福之股份拍賣?林有福生前是否業已喪失為被告璟豐投資公司股東之權利? 五、被告璟豐公司100年9月27日股東常會通過99年度盈餘分配案後,董事會另訂之配息基準日為何日?被告璟豐投資公司106年6月28日股東常會通過105年度盈餘分配案後,董事長訂 定之配基基準日為何日?被告璟豐投資公司112年10月5日股東常會通過105年度盈餘分配案後,董事會或董事長有無訂 定配基基準日?被告璟豐投資公司有無對外為類似原證15所附之股利發放通知? 六、原告就被告璟豐投資公司105、111、112年度之盈餘,各主 張被告璟豐投資公司應於何日發放? 七、被告璟豐投資公司歷年來,對於股東發放股利,是否會通知股東於一定期間內至公司領取?抑或會逕行匯款或寄發票面金額記載股東可領得股利數額之支票予股東?被告璟豐投資公司如不知股東之住所時,又如何處理?被告璟豐投資公司於林有福死亡後,曾否匯款或寄發支票予林有福而被退回?被告璟豐投資公司就林有福以外之股東死亡時,如何發放股利?又發放股利有何兼需股東行為之情形?若有,其依據為何? 八、被告璟豐投資公司就各該年份應發放予林有福全體繼承人之股利,最早分別係於何時以準備給付之事情,通知林有福之全體繼承人? 九、被告璟豐投資公司106年6月28日股東常會決議若分割基準日有調整之必要時,授權雙方公司董事長全權處理之;其後,被告璟豐投資公司對外公告,暫定分割基準日為106年10月11日;嗣被告璟鋒工業股份有限公司(下稱璟鋒工業公司) 登記之併購基準日為106年12月25日。則被告璟豐投資公司 之董事長於106年6月28日股東常會後,是否曾經調整分割基準日?若曾調整,有無對外通知或公告? 十、原告於本院113年9月3日言詞辯論時陳述:被告璟豐投資公 司章程第33條、第34條規定盈餘應於隔年年底發放完畢等語(參見本院卷第369頁),惟民事起訴狀所附章程(按:指 原證8所示章程)第33條、第34頁卻未見相關規定,被告璟 豐投資公司於100年1月8日以後,是否曾經修訂章程?修訂 之章程有無原告所稱之規定存在?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6   月  17  日民事第一庭 法 官 伍逸康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6   月  17  日書記官 張仕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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蕭奕弘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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