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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重訴字第259號

確認永久使用權存在民事裁判日期 113 年 05 月 22 日

法官羅郁棣

原告
天都建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威廷
原告
陳和章
原告
吳明怡
原告
倪麗玉
原告
楊欽智
原告
曹蕙珍
原告
黃水仙
原告
趙薇芳
共同訴訟代理人
何永福律師
被告
有龍建設開發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邵明斌
訴訟代理人
黃毓棋律師

李羽加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確認永久使用權存在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1,200萬元。

原告應於本裁定送達翌日起5日內,補繳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57,200元,逾期未補繳,即裁定駁回原告之訴。

理由

一、訴訟標的之價額,由法院核定。核定訴訟標的之價額,以起訴時之交易價額為準;無交易價額者,以原告就訴訟標的所有之利益為準。第1項之核定,得為抗告。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第1項、第2項、第4項前段分別定有明文。又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起訴不合程式者,經審判長定期間補正而未補正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第6款亦有明定。

二、經查,原告主張持有240個往生牌位、每個牌位價值為新臺幣(下同)25,000元,起訴確認牌位之永久使用權存在,惟牌位起訴時之交易價額經被告否認,嗣兩造於訴訟進行中均同意「本件」以每個牌位50,000元作為起訴時之交易價額(見本院卷二第125、133頁),是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1,200萬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17,600元,原告前已繳納60,400元,尚應補繳57,200元。爰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翌日起5日內補繳第一審裁判費57,200元,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上正本係依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如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抗告,命補繳裁判費之裁定並受抗告法院之裁判。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5  月  22  日

民事第五庭 法 官 羅郁棣

書記官 黃浤秝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5  月  22  日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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