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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12年度重訴字第259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
    確認永久使用權存在
  • 案件類型
    民事
  • 審判法院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
    113 年 05 月 22 日
  • 法官
    羅郁棣
  • 法定代理人
    陳威廷、邵明斌

  • 原告
    天都建設股份有限公司法人陳和章吳明怡倪麗玉楊欽智曹蕙珍黃水仙趙薇芳
  • 被告
    有龍建設開發股份有限公司法人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重訴字第259號 原 告 天都建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威廷 原 告 陳和章 吳明怡 倪麗玉 楊欽智 曹蕙珍 黃水仙 趙薇芳 共 同 訴訟代理人 何永福律師 被 告 有龍建設開發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邵明斌 訴訟代理人 黃毓棋律師 李羽加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確認永久使用權存在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1,200萬元。 原告應於本裁定送達翌日起5日內,補繳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57,200元,逾期未補繳,即裁定駁回原告之訴。 理 由 一、訴訟標的之價額,由法院核定。核定訴訟標的之價額,以起訴時之交易價額為準;無交易價額者,以原告就訴訟標的所有之利益為準。第1項之核定,得為抗告。民事訴訟法第77 條之1第1項、第2項、第4項前段分別定有明文。又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起訴不合程式者,經審判長定期間補正而未補正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第6款亦有明定。 二、經查,原告主張持有240個往生牌位、每個牌位價值為新臺 幣(下同)25,000元,起訴確認牌位之永久使用權存在,惟牌位起訴時之交易價額經被告否認,嗣兩造於訴訟進行中均同意「本件」以每個牌位50,000元作為起訴時之交易價額(見本院卷二第125、133頁),是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1,200萬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17,600元,原告前已繳納60,400元,尚應補繳57,200元。爰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翌日起5日內補繳第一 審裁判費57,200元,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5  月  22  日民事第五庭 法 官 羅郁棣 上正本係依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如對本裁定關 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抗告,命補繳裁判費之裁定並受抗告法院之裁判。 書記官 黃浤秝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5  月  22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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