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12年度重訴字第259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確認永久使用權存在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13 年 05 月 22 日
- 法官羅郁棣
- 法定代理人陳威廷、邵明斌
- 原告天都建設股份有限公司法人、陳和章、吳明怡、倪麗玉、楊欽智、曹蕙珍、黃水仙、趙薇芳
- 被告有龍建設開發股份有限公司法人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重訴字第259號 原 告 天都建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威廷 原 告 陳和章 吳明怡 倪麗玉 楊欽智 曹蕙珍 黃水仙 趙薇芳 共 同 訴訟代理人 何永福律師 被 告 有龍建設開發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邵明斌 訴訟代理人 黃毓棋律師 李羽加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確認永久使用權存在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1,200萬元。 原告應於本裁定送達翌日起5日內,補繳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57,200元,逾期未補繳,即裁定駁回原告之訴。 理 由 一、訴訟標的之價額,由法院核定。核定訴訟標的之價額,以起訴時之交易價額為準;無交易價額者,以原告就訴訟標的所有之利益為準。第1項之核定,得為抗告。民事訴訟法第77 條之1第1項、第2項、第4項前段分別定有明文。又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起訴不合程式者,經審判長定期間補正而未補正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第6款亦有明定。 二、經查,原告主張持有240個往生牌位、每個牌位價值為新臺 幣(下同)25,000元,起訴確認牌位之永久使用權存在,惟牌位起訴時之交易價額經被告否認,嗣兩造於訴訟進行中均同意「本件」以每個牌位50,000元作為起訴時之交易價額(見本院卷二第125、133頁),是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1,200萬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17,600元,原告前已繳納60,400元,尚應補繳57,200元。爰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翌日起5日內補繳第一 審裁判費57,200元,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5 月 22 日民事第五庭 法 官 羅郁棣 上正本係依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如對本裁定關 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抗告,命補繳裁判費之裁定並受抗告法院之裁判。 書記官 黃浤秝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5 月 22 日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判決書全文與相關法規連結,AI 摘要無法取代原文閱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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