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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重訴字第260號

返還股份民事裁判日期 113 年 08 月 26 日

法官吳彥慧

上訴人
成記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兼法定代理人
黃進淇
共同送達代收人
蘇瑛麗
被上訴人
黃嘉菱

黃雅鈴

黃淑琪

黃吳麗鄉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股份等事件,上訴人對於本院民國113年5月31日112年度重訴字第260號第一審判決不服,提起上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上訴人上訴利益為新臺幣(下同)800萬元(計算式:上訴人成記企業股份有限公司股份80萬股×每股面額10元=800萬元),應徵收第二審裁判費120,3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本裁定送達翌日起5日內如數補繳,如逾期未繳,即駁回其上訴。又上訴人未於上訴狀表明上訴理由,併應速予補正,並應按應受送達之他造人數提出繕本到院,特此裁定。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上訴利益之核定,得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附具繕本),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8 月 26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吳彥慧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8 月 26 日

書記官 謝靜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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