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12年度重訴字第261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給付貨款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12 年 09 月 19 日
- 法官張桂美
- 當事人鼎煜精密工業股份有限公司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重訴字第261號 原 告 鼎煜精密工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何其澤 訴訟代理人 馮昌國律師 連家麟律師 郭思吟律師 一、原告因請求給付貨款,曾聲請對被告浤溢國際貿易股份有限公司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 二、本件訟訴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8,832,181元,應徵收 第一審裁判費88,516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 尚應補繳88,016元。原告應於收受本裁定後7日內補繳,如 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9 月 19 日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第五庭 法 官 張桂美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9 月 19 日書記官 林彥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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