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重訴字第317號
- 上訴人
- 即原告
- 麗寶眼鏡企業有限公司
- 兼法定代理人
- 蔡明法
- 被上訴人
- 即被告
- 楊蔡淑萍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借名登記物等事件,上訴人對本院於民國114年8月25日所為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查本件上訴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71,368,32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987,834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本裁定送達翌日起14日內如數補繳,如逾期未繳,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112年度重訴字第317號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借名登記物等事件,上訴人對本院於民國114年8月25日所為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查本件上訴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71,368,32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987,834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本裁定送達翌日起14日內如數補繳,如逾期未繳,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判決書全文與相關法規連結,AI 摘要無法取代原文閱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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