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重訴字第335號
- 原告
- 曾清泰
- 原告
- 溫敏枝
- 共同訴訟代理人
- 曾靖雯律師
- 共同訴訟代理人
- 李育禹律師
- 被告
- 謝富丞
- 上一人訴訟代理人
- 宋光榮
- 被告
- 通達通運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許啟泰
- 參加人
- 中國信託產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郭世昌
- 訴訟代理人
- 賴冠文
- 訴訟代理人
- 吳信忠
- 訴訟代理人
- 周品言
- 被告
- 張家昌
- 被告
- 上二被告共同
- 訴訟代理人
- 陳國瑞律師
- 被告
- 全盛交通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蘇德禎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本院於民國113年1月31日所為之判決,其原本及正本應更正如下:
主文
原判決原本及正本事實及理由欄八第3行關於「第389條第1項第3款」之記載,應更正為「第390條第2項」。
理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本院前開之判決原本及正本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