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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12年度重訴字第43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
    給付借款
  • 案件類型
    民事
  • 審判法院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
    112 年 05 月 09 日
  • 法官
    田玉芬
  • 法定代理人
    林謙浩

  • 當事人
    臺灣中小企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禾銳鋼鐵結構有限公司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重訴字第43號 聲 請 人 臺灣中小企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謙浩 訴訟代理人 林菁惠 相 對 人 禾銳鋼鐵結構有限公司 兼上列一人 法定代理人 李騰耀 相 對 人 陳秋蘭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借款事件,原告聲請更正錯誤,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原判決主文第一、二、三、四、五、六項應更正為被告應「連帶」給付;第七項應更正為被告應「連帶」負擔。 理 由 一、按判決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之,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之判決原本、正本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5   月  9   日民事第三庭 法 官 田玉芬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元整。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5   月  9   日書記官 黃紹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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