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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重訴字第6號

侵權行為損害賠償民事裁判日期 115 年 06 月 30 日

法官蔡雅惠林雯娟陳䊹伊

上訴人
金獅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吳亭葳
上訴人
傅仕男

潘慶豐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林瑞龍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對本院於民國115年5月15日所為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查本件上訴利益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2,707,059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213,522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本裁定送達翌日起14日內如數補繳,如逾期未繳,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6 月 30 日

民事第四庭 審判長法 官 蔡雅惠

法 官 林雯娟

法 官 陳䊹伊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6 月 30 日

書記官 王美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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