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重訴字第6號
- 上訴人
- 金獅工程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吳亭葳
- 上訴人
- 傅仕男
潘慶豐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林瑞龍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對本院於民國115年5月15日所為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查本件上訴利益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2,707,059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213,522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本裁定送達翌日起14日內如數補繳,如逾期未繳,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112年度重訴字第6號
潘慶豐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林瑞龍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對本院於民國115年5月15日所為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查本件上訴利益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2,707,059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213,522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本裁定送達翌日起14日內如數補繳,如逾期未繳,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判決書全文與相關法規連結,AI 摘要無法取代原文閱讀
帶「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12年度重訴…」去 AI 深度解析——快速問一鍵直送,或帶完整內容讓回答更精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