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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重訴字第75號

返還履約保證金民事裁判日期 114 年 05 月 02 日

法官王獻楠

原 告
艾笛森光電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吳建榮
訴訟代理人
洪國欽律師
張志堅律師
被 告
臺南市政府工務局
法定代理人
陳世仁
訴訟代理人
許雅芬律師
蔡宜君律師
王文廷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履約保證金事件,原定民國114年7月2日下午5時判決,惟審酌提早判決於當事人並無不利,為免當事人久候,爰依民事訴訟法第159條規定,變更判決期日為民國114年5月28日下午5時,特此裁定。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第二庭

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5 月 2 日

法 官 王 獻 楠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5 月 2 日

書記官 李 雅 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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