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重訴字第75號
- 原 告
- 艾笛森光電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吳建榮
- 訴訟代理人
- 洪國欽律師
- 張志堅律師
- 被 告
- 臺南市政府工務局
- 法定代理人
- 陳世仁
- 訴訟代理人
- 許雅芬律師
- 蔡宜君律師
- 王文廷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履約保證金事件,原定民國114年7月2日下午5時判決,惟審酌提早判決於當事人並無不利,為免當事人久候,爰依民事訴訟法第159條規定,變更判決期日為民國114年5月28日下午5時,特此裁定。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第二庭
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