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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重訴字第84號

分配表異議之訴民事裁判日期 112 年 09 月 12 日

法官張麗娟

上 訴 人
即 原 告 啟承建設股份有限公司
兼法定代理人
呂菁倫 住○○市○○區○○路000巷00號00 樓
之0
以上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張孫寶蓮,因本院112年度重訴字第84號
分配表異議之訴事件,上訴人不服本院民國112年8月10日所為第
一審判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台幣(下同
)28,602,74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395,652元未據上訴人繳納
,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
後十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之核定,得於收受裁定正本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整。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9 月 12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張麗娟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9 月 12 日

書記官 高培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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