lawpalyer logo
2 分鐘讀完 全文 540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除字第103號

除權判決民事裁判日期 112 年 05 月 31 日

法官王淑惠

聲請人
宜剛機械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定閎
代理人
蘇詩芸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事件,本院於民國112年5月19日所為之判決,其正本及原本應更正如下:

主文

原判決正本及原本關於代理人「蘇詩云」之記載,應更正為「蘇詩芸」。

理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隨時或依聲請以裁定更正之,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之判決正本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元整。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5   月  31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王淑惠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5   月  31  日

書記官 洪凌婷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判決書全文與相關法規連結,AI 摘要無法取代原文閱讀

AI 延伸分析
AI 幫你讀判決

帶「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12年度除字…」去 AI 深度解析——快速問一鍵直送,或帶完整內容讓回答更精準

⚡ 快速問(一鍵直送)
📋 帶完整內容(複製後貼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