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除字第103號
- 聲請人
- 宜剛機械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陳定閎
- 代理人
- 蘇詩芸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事件,本院於民國112年5月19日所為之判決,其正本及原本應更正如下:
主文
原判決正本及原本關於代理人「蘇詩云」之記載,應更正為「蘇詩芸」。
理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隨時或依聲請以裁定更正之,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之判決正本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