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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2年度除字第200號

除權判決民事裁判日期 112 年 08 月 15 日

法官盧亨龍

聲請人
劉鳳美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事件,經本院於民國112年8月1日言詞辯論,判決如下:

主文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聲請意旨以:聲請人執有如附表所示之股票,因不慎遺失,
    前經聲請本院以111年度司催字第276號公示催告,並於民國
    111年9月30日向本院聲請將上開公示催告公告於法院網站在
    案,現申報權利期間已滿,無人申報權利及提出原股票,為
    此聲請判決該股票無效等語。
二、按公示催告,聲請人得於申報權利期間已滿後三個月內,聲
    請為除權判決,此為民事訴訟法第545條第1項前段所規定。
    查,聲請人上開主張,業據本院調閱前揭公示催告事件卷宗
    審核相符,應信為真實。是以,上開公示催告程序所定之申
    報權利期間既已屆滿,而迄今既無人申報權利及提出原股票
    ,是依首段規定及說明,本件聲請人之聲請,應予准許。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第549條之1前段,判決如主文
    。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8   月  15  日
                  民事第五庭      法  官 盧亨龍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8   月  17  日
                                   書記官 彭蜀方
附表:                                    編號 發行公司 股票號碼 張數 股數 1 訊康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現已更名為:桂盟國際股份有限公司) 79-ND-9479-6 1 1000 2 訊康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現已更名為:桂盟國際股份有限公司) 86-NX-8055-7 1 299 3 訊康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現已更名為:桂盟國際股份有限公司) 87-NX-14087-8 1 460 4 訊康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現已更名為:桂盟國際股份有限公司) 88-NX-16076-8 1 15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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