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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2年度除字第213號

除權判決民事裁判日期 112 年 07 月 31 日

法官羅郁棣

聲請人
林筠蓁

上列聲請人因遺失股票聲請除權判決事件,本院於民國112年7月31日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

如附表所示之股票無效。

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執有如附表所載之股票,因不慎遺失,前經聲請公示催告,並依本院111年度司催字第388號公告於本院網站公示催告公告專區在案。現申報權利期間已滿,無人申報權利及提出原證券,為此聲請宣告附表所載股票無效等語。

二、公示催告,聲請人得於申報權利之期間已滿後3個月內,聲請為除權判決,民事訴訟法第545條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

三、聲請人主張之事實,業據提出公告網站頁面為證,核與本院調閱上開公示催告卷宗相符。茲因附表所載之股票,經本院准予公示催告,聲請人於民國111年12月6日公告於本院網站後,其申報權利期間已於112年6月6日屆滿,迄今均無人申報權利及提出原股票,是聲請人之聲請,應予准許。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第549條之1前段,判決如主文。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7   月  31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羅郁棣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7   月  31  日

書記官 陳怡靜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表:
編號 發行公司 股票號碼 張數 股數 01 宏和精密紡織股份有限公司 83-ND-00000000-0 1 1000 02 宏和精密紡織股份有限公司 83-ND-00000000-0 1 1000 03 宏和精密紡織股份有限公司 83-ND-00000000-0 1 1000 04 宏和精密紡織股份有限公司 83-ND-00000000-0 1 1000 05 宏和精密紡織股份有限公司 83-ND-00000000-0 1 1000 06 宏和精密紡織股份有限公司 84-NX-00000000-0 1 250 07 宏和精密紡織股份有限公司 85-NX-00000000-0 1 15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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