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2年度除字第257號
- 聲請人
- 蘇經洲即高軒企業社
上列聲請人聲請宣告支票無效事件,經本院於民國112年9月25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
如附表所載之支票無效。
聲請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執有如附表所示之支票1紙,因不慎遺失,前經聲請本院以112年度司催字第34號公示催告在案,並於民國112年2月22日刊登於本院網站公示催告專區公告完畢。現申報權利期間已滿,無人申報權利及提出原支票,為此申請宣告該支票無效等語。
二、經查,聲請人主張之上開事實,業據提出本院網站公示催告專區112年度司催字第34號公示催告裁定網頁列印資料1份為憑,並經本院依職權調取上開卷宗審認無訛。
三、本件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112年8月22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聲請人之聲請,應予准許。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第549條之1前段,判決如主文。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表: 112年度除字第257號 編號 發票人 付款人 受款人 發票日 票面金額 (新臺幣) 支票號碼 1 高軒企業社 蘇經洲 京城商業銀行 營業部 張秀婷 112年2月5日 2,600,000元 000000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