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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2年度除字第284號

除權判決民事裁判日期 112 年 10 月 24 日

法官林勳煜

聲請人
呂高田即呂李秀英之繼承人
聲請人
呂吉明即呂李秀英之繼承人
聲請人
呂俊毅即呂李秀英之繼承人
聲請人
呂瑞芬即呂李秀英之繼承人
共同代理人
陳素貞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事件,本院於民國112年10月17日言詞辯論判決如下:

主文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表所示之股票無效。
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事實及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繼承取得被繼承人呂李秀英所遺如附
    表所示之股票(下稱系爭股票),因不慎遺失,前經聲請人
    聲請本院以111年度司催字第432號裁定公示催告,並於民國
    112年2月9日於本院網路公示催告程序專區公告在案。現申
    報權利期間已屆滿,因無人主張權利及提出系爭股票,爰依
    法聲請除權判決等語。
二、按公示催告,聲請人得於申報權利之期間已滿後3個月內,
    聲請為除權判決,民事訴訟法第545條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
    經查,系爭股票業經本院以111年度司催字第432號裁定公示
    催告,並於112年2月9日於本院網路公告,此經本院職權調
    取上開公示催告卷宗核閱屬實。因本件公示催告程序所定申
    報權利期間為6個月,業已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及提出系
    爭股票。從而,聲請人聲請判決系爭股票無效,於法並無不
    合,應予准許。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第549條之1前段,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0  月  24  日
                  民事第四庭    法  官 林勳煜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0   月  26  日
                                書記官 莊文茹
【附表】
編號 發行公司 股票號碼 張數 股數 1 正道工業股份有限公司 78NX-00000000-0 1 130 2 正道工業股份有限公司 78NX-00000000-0 1 140 3 正道工業股份有限公司 79NX-00000000-0 1 295 4 正道工業股份有限公司 80NX-00000000-0 1 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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