lawpalyer logo
3 分鐘讀完 全文 98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2年度除字第302號

除權判決民事裁判日期 112 年 10 月 31 日

法官洪碧雀

聲請人
鏗特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四福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事件,經本院於民國112年10月31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表所示之支票無效。
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執有附表所載之支票,因遺失,
    前經聲請公示催告,並依本院112年度司催字第89號裁定聲
    請公告在本院網站,現申報權利期間已滿,無人申報權利及
    提出原支票,為此聲請宣告附表所載支票無效等語。
二、按公示催告,聲請人得於申報權利之期間已滿後3個月內,
    聲請為除權判決,此民事訴訟法第545條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
三、查聲請人主張之事實,核與本院調閱上開公示催告卷宗相符
    ,可信為真正。茲因附表所載之支票,經本院准予公示催告
    ,並經聲請人向本院聲請將該公示催告公告登載在本院網站
    ,本院業於民國112年4月10日公告後,其申報權利期間已於
    112年10月11日屆滿(屆滿日10月10日為假日,順延至10月1
    1日),期間內均無人向本院申報權利及提出原支票。從而
    ,聲請人聲請宣告該支票無效,於法並無不合,應予准許。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第549條之1前款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0  月  31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洪碧雀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0  月  31  日
                                書記官 林政良
附表:                                                                       112年度除字第302號       編號 發票人 付款人 受款人 發票日 票面金額 (新臺幣) 支票號碼 001 威升工業股份有限公司 詹詠堯 玉山商業銀行 台南分行 鏗特有限公司 112年3月19日 33,044元 FA0000000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判決書全文與相關法規連結,AI 摘要無法取代原文閱讀

AI 延伸分析
AI 幫你讀判決

帶「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12年度除字…」去 AI 深度解析——快速問一鍵直送,或帶完整內容讓回答更精準

⚡ 快速問(一鍵直送)
📋 帶完整內容(複製後貼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