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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2年度除字第366號

除權判決民事裁判日期 113 年 01 月 31 日

法官吳彥慧

聲請人
佳豐食品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木村
代理人
陳佳裕

上列當事人間聲請除權判決事件,本院於民國113年1月29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

如附表所示之支票無效。

聲請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執有如附表所示之支票1紙,因不慎遺失,前經聲請本院以112年度司催字第188號公示催告在案,並於民國112年6月19日刊登於本院網站公示催告專區公告完畢。現申報權利期間已滿,無人申報權利及提出原支票,爰依民事訴訟法第545條之規定,聲請為除權判決等語。

二、經查,聲請人主張之上開事實,業據其提出網路公告公示催告裁定列印資料1份為憑,並經本院依職權調取上開卷宗查明無訛。又本件公示催告程序所定申報權利期間為6個月,已於112年12月19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及提出如附表所示之支票。從而,聲請人本件聲請,於法有據,應予准許。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第549條之1前段,判決如主文。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   月  31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吳彥慧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1   日

書記官 謝靜茹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表:                                                        編號 發票人 付款人 受款人 發票日 票面金額 (新臺幣) 支票號碼 1 昇達食品商行郭振豪 聯邦商業銀行台南分行 佳豐食品股份有限公司 112年6月5日 267,120元 UI000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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