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12年度除字第44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12 年 04 月 28 日
- 法官吳金芳
- 當事人黃于瑜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2年度除字第44號 聲 請 人 黃于瑜 上列聲請人因聲請除權判決事件,經本院於民國112年4月25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附表所示之支票無效。 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執有如附表所載之支票,因不慎遺失,前經聲請公示催告,並依本院111年度司催字第231號裁定公告於本院網站及牌示區公示催告公告專區在案。現申報權利期間已滿,無人申報權利及提出原票券,為此聲請宣告如附表所示之支票無效等語。 二、公示催告,聲請人得於申報權利之期間已滿後3個月內,聲 請為除權判決,民事訴訟法第545條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 三、聲請人主張之事實,業據提出公告網站頁面為證,核與本院調閱上開公示催告卷宗相符。茲因附表所載之支票,經本院准予公示催告,聲請人於民國111年8月9日公告於網站後, 其申報權利期間已於112年2月8日屆滿,迄今均無人申報權 利及提出原支票,是聲請人之聲請,堪予准許。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第549條之1前段,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4 月 28 日民事第五庭 法 官 吳金芳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4 月 28 日書記官 李崇文 附表: 編號 發 票 人 付 款 人 發票日 支票號碼 票 面 金 額(新臺幣) 受 款 人 1 瑞特汽車股份有限公司 臺灣銀行安平分行 111年4月30日 AR0000000 50,000元 黃于瑜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判決書全文與相關法規連結,AI 摘要無法取代原文閱讀
一鍵將「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12年度除字…」送入 AI 平台,深度解析法條邏輯、構成要件與實務應用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