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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2年度除字第44號

除權判決民事裁判日期 112 年 04 月 28 日

法官吳金芳

聲請人
黃于瑜

上列聲請人因聲請除權判決事件,經本院於民國112年4月25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表所示之支票無效。
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執有如附表所載之支票,因不慎遺失
    ,前經聲請公示催告,並依本院111年度司催字第231號裁定
    公告於本院網站及牌示區公示催告公告專區在案。現申報權
    利期間已滿,無人申報權利及提出原票券,為此聲請宣告如
    附表所示之支票無效等語。
二、公示催告,聲請人得於申報權利之期間已滿後3個月內,聲
    請為除權判決,民事訴訟法第545條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
三、聲請人主張之事實,業據提出公告網站頁面為證,核與本院
    調閱上開公示催告卷宗相符。茲因附表所載之支票,經本院
    准予公示催告,聲請人於民國111年8月9日公告於網站後,
    其申報權利期間已於112年2月8日屆滿,迄今均無人申報權
    利及提出原支票,是聲請人之聲請,堪予准許。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第549條之1前段,判決如主文
    。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4   月  28  日
                  民事第五庭  法 官  吳金芳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4   月  28  日
                              書記官  李崇文
附表:       編號 發 票 人  付  款  人 發票日 支票號碼 票  面  金  額(新臺幣) 受  款  人 1 瑞特汽車股份有限公司 臺灣銀行安平分行 111年4月30日 AR0000000 50,000元 黃于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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