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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全字第45號

假扣押民事裁判日期 112 年 06 月 26 日

法官林雯娟

聲請人
鑫元陽綠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聰彬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永仕旺企業股份有限公司間聲請假扣押事件,未據聲請人繳納裁判費。按聲請假扣押、假處分或撤銷假扣押、假處分裁定,徵收裁判費新臺幣(下同)1,000元,民事訴訟法第77之19條第5款定有明文。查本件聲請假扣押,依該條款規定,應徵裁判費1,000元。茲限聲請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6 月 26 日

民事第五庭 法 官 林雯娟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6 月 26 日

書記官 朱烈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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