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全字第45號
- 聲請人
- 鑫元陽綠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林聰彬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永仕旺企業股份有限公司間聲請假扣押事件,未據聲請人繳納裁判費。按聲請假扣押、假處分或撤銷假扣押、假處分裁定,徵收裁判費新臺幣(下同)1,000元,民事訴訟法第77之19條第5款定有明文。查本件聲請假扣押,依該條款規定,應徵裁判費1,000元。茲限聲請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112年度全字第45號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永仕旺企業股份有限公司間聲請假扣押事件,未據聲請人繳納裁判費。按聲請假扣押、假處分或撤銷假扣押、假處分裁定,徵收裁判費新臺幣(下同)1,000元,民事訴訟法第77之19條第5款定有明文。查本件聲請假扣押,依該條款規定,應徵裁判費1,000元。茲限聲請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判決書全文與相關法規連結,AI 摘要無法取代原文閱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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