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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全事聲字第21號

聲明異議(假扣押)民事裁判日期 112 年 12 月 05 日

法官陳永佳

異議人
京城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戴誠志
相對人
均英建設事業有限公司
兼法定代理人
方壬寅

上列當事人間聲請假扣押事件,異議人對本院司法事務官於民國112年10月30日所為112年度司裁全字第597號裁定異議,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異議駁回。

理由

一、按當事人對於司法事務官處理事件所為之終局處分,得於處分送達後10日之不變期間內,以書狀向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司法事務官認前項異議有理由時,應另為適當之處分;認異議為無理由者,應送請法院裁定之;法院認第1項之異議為有理由時,應為適當之裁定;認異議為無理由者,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240條之4第1項本文、第2、3項定有明文。查本院司法事務官於民國112年10月30日以112年度司裁全字第597號裁定(下稱原裁定)駁回異議人假扣押之聲請,異議人於原裁定送達後10日內即112年11月13日具狀提出異議(原裁定於112年11月1日送達異議人指定之送達代收人,依法院訴訟當事人在途期間標準,異議人所在地為臺南市中西區,毋庸加計在途期間,異議期間末日112年11月11日為星期六,故延至次一工作日即同月13日始告屆滿),司法事務官認其異議無理由而送請本院裁定,經核與上開規定相符,先予敘明。

二、異議意旨略以:相對人所有坐落臺南市○區○○段000○00000○00000地號土地及其上同段766建號即門牌號碼臺南市○區○○○路0段0號房屋(下稱系爭房地)由異議人持本院87年度執字第94566號債權憑證(下稱系爭執行名義,原始執行名義為本院86年度促字第28683、28648號支付命令及其確定證明書)向本院民事執行處聲請強制執行(111年司執字第103866號,下稱系爭執行事件),惟系爭房地於特別拍賣價格僅有新臺幣(下同)76,465,000元,顯低於系爭房地之優先債權81,364,988元,致拍賣無實益,有強制執行法第80條之1之情事,且債務人又別無其他財產可供執行,為保障債權人之權益,應認有假扣押之必要。另相對人於系爭房地強制執行期間,有主張鑑定金額過高,並要求在拍賣公告上註記非事實資料等行為阻止系爭房地遭拍賣,若撤銷系爭房地,相對人可能趁隙將系爭房地為移轉而躲避債務,異議人日後恐有無法強制執行或難以執行之虞,自有保全必要。原裁定未察,逕以異議人已持有終局執行名義而駁回異議人之聲請,顯有不當。為此,請求廢棄原裁定,准異議人以105年度甲類第11期中央政府建設公債為相對人供擔保後,就相對人所有財產於46,361,174元之範圍內予以假扣押等語。

三、按債權人就金錢請求或得易為金錢請求之請求,欲保全強制執行者,得聲請假扣押。假扣押非有日後不能強制執行或甚難執行之虞者,不得為之。請求及假扣押之原因應釋明之。前項釋明如有不足,而債權人陳明願供擔保或法院認為適當者,法院得定相當之擔保,命供擔保後為假扣押。民事訴訟法第522條第1項、第523條第1項、第526條第1項、第2項定有明文。又債權人所欲保全之債權,經確定終局判決可為執行名義時,因得逕行聲請強制執行,固無聲請假扣押之必要,惟若該終局判決倘係附有條件或期限,須該條件成就或期限屆至時,始得為強制執行或於債權人就債務人之特定財產執行時具有強制執行法第80條之1之情形,債務人又別無其他財產可供執行時,則在該終局判決條件成就或期限屆至或就債務人之財產得為強制執行前,設有假扣押之原因時,債權人即難謂無為假扣押之實益,為保障債權人之權益,應認有扣押之必要(最高法院90年度台抗字第91號裁定意旨參照)。

四、查本件異議人所欲保全之債權已取得終局執行名義,經異議人陳稱明確,且經本院調閱系爭執行事件卷宗審認無訛,又上開裁定之意旨係謂除對債務人所有之特定財產執行時,具有強制執行法第80條之1情形外,尚須債務人又別無其他財產可供執行時,始得於債權人業已取得終局執行名義後,仍得聲請假扣押而言。惟相對人除系爭房地外,尚有其他可供執行之財產,如利息所得、汽車、臺南市○區○○段0000○0000000地號土地等,此有稅務電子閘門財產所得調件明細表乙份在卷足憑,異議人雖無從執行系爭房地,但仍得藉由上開其他財產取償,故異議人聲請強制執行,縱因有強制執行法第80條之1之無拍賣實益情事,尚不得再行聲請假扣押系爭房地。從而,原裁定駁回異議人之聲請,並無不當,異議人指摘原裁定不當,聲明廢棄,為無理由,應予駁回。

五、爰依民事訴訟法第240條之4第3項後段,裁定如主文。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元整。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2  月  5   日

民事第五庭 法 官 陳永佳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2  月  5   日

書記官 陳玉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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