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12年度全事聲字第8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聲明異議(假扣押)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12 年 06 月 20 日
- 當事人徐稜雅、王文傑即永泰吉企業社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全事聲字第8號 異 議 人 徐稜雅 相 對 人 王文傑即永泰吉企業社 上列當事人間聲請假扣押事件,異議人對本院司法事務官於民國112年5月25日所為112年度司裁全字第275號裁定聲明異議,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原裁定廢棄。 異議人以新臺幣2,330,000元為相對人供擔保後,得對於相對人 之財產在新臺幣7,000,000元之範圍內為假扣押。相對人如以新 臺幣7,000,000元為異議人預供擔保,得免為或撤銷假扣押。 聲請及異議程序費用新臺幣2,000元由相對人負擔。 理 由 一、按當事人對於司法事務官處理事件所為之終局處分,得於處分送達後10日之不變期間內,以書狀向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司法事務官認前項異議有理由時,應另為適當之處分;認異議為無理由者,應送請法院裁定之。法院認第1項之異議 為有理由時,應為適當之裁定;認異議為無理由者,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240條之4第1項至第3項定有明文。查本院司法事務官於民國112年5月25日以112年度司裁全字 第275號裁定駁回異議人假扣押之聲請,異議人於該裁定送 達後10日內具狀提出異議,司法事務官認其異議無理由而送請本院裁定,經核與上開規定相符,先予敘明。 二、異議意旨略以:依異議人所提出之證據足以證明相對人早已陷入無資力之窘境,且相對人欠款之金額高達千萬元,難以想像相對人能在短時間內清償完畢。另依異議人提出兩造之對話錄音及譯文,足以釋明相對人在外負債累累,其他債權人擔心相對人躲避債務,甚至在相對人之車輛內安裝監聽器,堪認異議人確實有日後不能強制執行或甚難執行之虞。另相對人簽立債務清償協議書後,112年4月30日文弘國際股份有限公司之貨款應由異議人收受,但相對人卻立即違約,相對人復表示112年6月7日會將貨款給異議人,但時間到了又 無聲無息,且傳訊後相對人直接未讀未回,實難以想像相對人願意清償。另相對人經營五金、日常用品、電器、清潔用品等批發業,收入多為現金收受,資產多為名下之帳戶現金,本存有高度隱匿財產之風險,如任由相對人繼續自由處分其責任財產,異議人之債權日後必有不能或甚難執行之虞。故原裁定以相對人之履約狀況僅屬債務不履行而駁回異議人之聲請,應有違誤,爰依法提出異議等語。 三、按債權人就金錢請求或得易為金錢請求之請求,欲保全強制執行者,得聲請假扣押;假扣押非有日後不能強制執行或甚難執行之虞者,不得為之;請求及假扣押之原因,應釋明之。前項釋明如有不足,而債權人陳明願供擔保或法院認為適當者,法院得定相當之擔保,命供擔保後為假扣押,民事訴訟法第522條第1項、第523條第1項、第526條第1項、第2項 分別定有明文。次按所謂假扣押之原因,即債務人有日後不能強制執行或甚難執行之虞者,例如債務人浪費財產、增加負擔、或就財產為不利之處分,將達於無資力之狀態、或移往遠地、逃匿無蹤或隱匿財產等情形。所稱釋明,乃謂當事人提出能即時調查之證據,使法院就其主張之事實,得生薄弱之心證,信其大概如此而言(最高法院99年度台抗字第311號民事裁定意旨)。 四、經查: ㈠、異議人主張相對人與其協議代償相對人父親王永清之債務新臺幣(下同)14,525,028元等原因事實,業據其提出支票、本票、債務清償協議書、永泰吉企業社之商業登記資料為證,足認異議人就假扣押之請求已為相當之釋明。 ㈡、就假扣押之原因部分,異議人主張相對人早已陷入無資力、遭多數債權人追償、迄今已拒與異議人聯繫等情,已提出相對人遭其他債權人求償之支付命令、拍賣抵押物裁定、兩造間對話錄音及譯文、兩造間Line對話截圖以為釋明,本院雖認其釋明尚有不足,惟異議人既願供擔保以補其釋明之不足,核與民事訴訟法第526條第2項之規定,即無不合,異議人之聲請,應予准許。 五、綜上,異議人就假扣押之請求及原因,均提出證據以為釋明,本院雖認其釋明尚有不足,惟異議人既願供擔保以補其釋明之不足,核與民事訴訟法第526條第2項之規定相符,異議人假扣押之聲請,應予准許。原裁定駁回異議人假扣押之聲請,於法不合,異議意旨指摘原裁定不當,求予廢棄,為有理由,爰由本院將原裁定廢棄,並酌定如主文第2項所示擔 保金額,准異議人就相對人財產,於7,000,000元之範圍內 予以假扣押。併依民事訴訟法第527條規定,酌定相對人供 適當之擔保,得免為或撤銷假扣押。 六、據上論結,本件異議為有理由,依民事訴訟法第240條之4第3項前段、第526條第2項、第527條、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6 月 20 日民事第一庭 法 官 羅郁棣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元整。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6 月 21 日書記官 謝靜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