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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全聲字第2號

聲請撤銷假扣押民事裁判日期 112 年 03 月 03 日

法官廖建瑋

聲請人
吳謝雨梅
相對人
蘇張秀金

蘇乙甯

蘇振吉

蘇玉芳

蘇盟評

上列當事人間聲請撤銷假扣押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一、本院民國107年8月16日107年度全字第51號假扣押裁定就聲請人部分撤銷。

二、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1,000元由相對人負擔。

理由

一、按債權人受本案敗訴判決確定者,債務人得聲請撤銷假扣押裁定,民事訴訟法第530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查聲請人即債務人與相對人即債權人間請求返還不當得利等事件(本院107年度重訴字第168號,下稱本案訴訟),相對人曾聲請本院對聲請人之財產為假扣押,經本院以107年度全字第51號裁定准許在案。嗣相對人以聲請人為被告之本案訴訟,業經本院判決敗訴,相對人上訴後亦遭駁回上訴而告確定,此有聲請人所提之本案訴訟判決、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108年度重上字第57號、最高法院111年度台上字第755號民事判決以及確定證明書等在卷可查,堪認相對人對聲請人之本案訴訟已受敗訴判決確定無誤。從而,聲請人依據首揭規定,聲請撤銷上開假扣押裁定,自屬有據,應予准許。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30條第1項、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元整。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3   月   3  日

民事第五庭 法 官 廖建瑋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3   月  3   日

書記官 鄭梅君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12年度全聲字第2號於民國 112 年 03 月 03 日裁判,案由為聲請撤銷假扣押,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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