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12年度全聲字第4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聲請撤銷假扣押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12 年 05 月 26 日
- 當事人蘇乃霖、環國建設開發有限公司、王儷娟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全聲字第4號 聲 請 人 蘇乃霖 相 對 人 環國建設開發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王儷娟 上列當事人間聲請假扣押事件,債權人聲請撤銷假扣押,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院於民國112年3月20日所為112年度全字第21號假扣押裁定撤 銷之。 聲請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假扣押之裁定,債權人得聲請命假扣押之法院撤銷之,民事訴訟法第530條第3項定有明文。 二、聲請人前向本院聲請對債務人假扣押獲准,業經本院職權核閱112年度全字第21號民事聲請事件卷宗確認無訛。茲聲請 人聲請撤銷該假扣押裁定,核與上開規定相符,應予准許。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30條第3項、第95條、第81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5 月 26 日民事第三庭 法 官 陳谷鴻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元整。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5 月 26 日書記官 曾盈靜